近日,我国的个税改革再次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甚至由于传闻有可能扣除贷款利息而导致一些房企股价上升。其实,了解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读者会清楚,作为实行所得税综合税制的代表性国家,美国的纳税人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支付赡养费、搬家费、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资产处置损失、资本损失、医疗及牙科开支、利息支出、慈善捐款及房产税等等,也就是说,如果实行综合税制,利息支出仅是扣除项目中的普通一项而已。
我国将从分类税制到混合税制
中国的纳税人之所以对于贷款利息能否在个税税前扣除反应如此强烈,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分类计征的个税税制。
当下世界各国实行的个税税制模式有三类:分类税制、综合税制和混合税制。所谓的分类税制主要指将纳税人的不同所得进行分类,规定不同的税前扣除金额,并实行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
综合税制是指纳税人综合个人全年各途径所得的总收入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与扣除额后的净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规定的税率课征。而混合税制对同种所得按照性质分为不同项目,先对不同项目所得进行费用扣除,将其余额从税源扣缴,再把全部或部分所得项目加总,扣除宽免额,最后采用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那么,我国即将实行的是哪种个人所得税制呢?“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指出,“实行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明显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可见,我国要实行的是混合税制。
我国现行个税制度从1980年起,至今已延续了近35年,实行分类计征。
纳税人的收入分11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纳税人各类所得按照单独税率分别征税。
这35年里,我国的个税也辗转经历过多次的改革变动,但从未涉及个税税制的主体部分,其主要的着力点大多在于对工资薪金项目的减除标准进行调整。我国个税的结构占比长期高达个税收入的90%,正因如此,在我国,个税被人诟病作“工资税”。
个税改革从何处着手
从调节收入分配的角度看,财产税及个税会产生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的财产税制并未健全,例如房产税并未能全面覆盖房屋所有者的课税范围,遗产税也未开征,因此个税在优化税制结构、缩小收入差距方面承担了更为重要的任务。
那么,个税的全面改革应从何处着手呢?
首先,要解决征税范围的问题,即课税对象如何区分又如何进行分类的问题。坦率地说,分类计征虽在公平上会有所偏差,但其最大优点在于遵从成本较低,也就是纳税人花在纳税上的时间较少,成本较低。综合计征最大的缺点在于其计算复杂,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其复杂程度类似于综合计征。
但在税制的设计上,假设将劳务报酬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可对纳税人的劳动所得产生更好的调节作用;将股息红利纳入综合征收,能提高个人收入的透明程度,有利于推进征税公平;而将房租在内的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收则可能颇具征管难度。当然,征管运行成本上升过高会影响个税征收的执行力度。因此,征税范围的确认,务必要权衡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同时对不同课税对象区别对待,逐一确认。
其次,要解决综合计征的税率问题。现行的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实行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度,未来综合计征的税率是效仿还是调整,尚需进一步明确。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每月由企业代扣代缴,而综合计征后,则主要依赖于个人的自主申报,在当前我国征信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的背景下,如何能够保障个人自主申报的有效率,是一个颇具挑战性的征管命题。
第三,要解决扣除项目的问题,虽然扣除项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但笔者认为其中最迫切需要探讨三个问题:
一是赡养人口的费用扣除。在美国,抚养的子女及亲属均可得到一定的抚养费用税前扣除,而在中国,家庭承担了不少的社会功能,许多家庭的主要劳动力需要赡养多名亲属。假设可以扣除赡养费,则对于减轻其税收负担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是教育费用的扣除。中国的人口优势较为明显,大量的劳动力通过教育的投资形成人力资本,这对促进中国的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教育费用支出不菲,所以能否扣除也十分关键;
三是医疗费用的扣除问题。“因病致穷”是社会贫困的原因之一,在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改革、使更多人能享受到良好医疗服务的同时,假设医疗费用能够税前扣除,无疑将有助于更为公平。
当然,除了以上三项扣除,如利息扣除、投资损失扣除等,也是纳税人关注的问题。
此外,个税改革中还有一个较大的问题,涉及是否采纳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方式,且是否需要引入差别扣除。
例如,在美国,单身的纳税人、夫妇单独申报的纳税人、夫妇联合申报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寡妇或鳏夫,户主纳税人的标准扣除金额是不一样的,其中夫妇联合申报的纳税人获得的标准扣除金额最大。对此,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多次提出,“个税改革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这一举措更能体现出税收公平。”且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并非以家庭取代个人作为纳税主体,而是两种纳税主体的并存,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并非强制以家庭为单位。
总之,个税的全面改革绝非易事,综合计税的课税范围确定、税率设置、家庭或个人作为征税对象的判定、差别扣除的实施,都需要与社会公平的目标相联系。同时,还需考虑经济公平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所得税结构主要依赖于企业所得税,即从法人处获得税收收入,未来我国的所得税结构或许需要做些调整,适当减少法人税的占比,增加个税的占比,因为与个人纳税人的总数比较,法人的数量是少数,让较少的纳税人去承担税收总量,只会造成纳税人的平均纳税金额上升,这并不有利于经济公平。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该文曾发表在第一财经)